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工程建設質量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用于指導對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的入圍考察及意向項目經理的考察工作。
一、 總包單位入圍考察
1. 考察目的與原則
考察旨在全面、客觀、公正地評估潛在總包單位的綜合實力、業績信譽、技術與管理能力,確保入圍單位具備承接項目的基本條件與履約能力。考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擇優的原則。
2. 考察內容
(1) 資格與資質:核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證照的真實性、有效性及等級是否符合項目要求。
(2) 財務狀況:審查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評估其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盈利能力及銀行資信證明,判斷其財務穩健性與項目資金保障能力。
(3) 業績信譽:核查近五年內完成的類似規模、類似性質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業績證明(合同、竣工驗收文件等),重點關注其履約情況、質量安全記錄。查詢企業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記錄,有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
(4) 技術實力:評估企業的設計能力(如有)、施工技術水平、專利與工法、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配備情況以及應對項目技術難點的解決方案能力。
(5) 管理體系:審查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運行情況;評估其項目組織架構、管理制度、風險管控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6) 類似項目經驗:重點考察其完成與本項目在功能、規模、復雜程度等方面高度相似項目的具體經驗與成效。
3. 考察方式
(1) 書面評審:對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的相關資料進行詳細審查。
(2) 實地考察:必要時,組織考察小組赴投標人企業總部、在建或已竣工的典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核實其管理狀況、技術裝備及項目實績。
(3) 訪談與質詢:與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進行座談,就其公司戰略、項目管理理念、對本項目的理解及初步構想進行交流。
二、 意向項目經理考察
1. 考察目的
項目經理是工程總承包項目成功實施的核心關鍵。考察旨在確認意向項目經理的個人資格、能力、經驗與業績是否與項目要求相匹配,確保其具備領導項目團隊、統籌設計、采購、施工全過程的能力。
2. 考察內容
(1) 資格條件:核實其注冊執業資格(如一級建造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
(2) 個人履歷與業績:審查其個人工作履歷,特別是近五年內作為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類似工程總承包或大型施工項目的詳細情況,包括項目規模、合同金額、擔任角色、起止時間、項目完成情況(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等)。要求提供可驗證的業績證明。
(3) 專業能力與經驗:評估其對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的理解,對設計、采購、施工深度融合的掌控能力,處理復雜技術問題、合同管理、風險控制及溝通協調的能力。重點考察其是否有成功處理過類似項目關鍵難點的經驗。
(4) 項目管理理念與方法:了解其項目管理思路,是否熟悉并能夠運用先進的項目管理工具與方法(如BIM技術、精益建造等)。
(5) 信譽與職業道德:查詢其個人執業信用記錄,了解過往項目業主、合作單位的評價,確認無不良行為記錄,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責任心。
3. 考察方式
(1) 資料審核:仔細審查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項目經理簡歷、資格證書、業績證明等所有相關資料。
(2) 面試答辯:組織面試,要求意向項目經理就項目理解、總體部署、關鍵環節控制、風險應對策略等進行陳述并回答考察小組的提問。這是考察其綜合素質、應變能力及對本項目投入程度的核心環節。
(3) 背景核實:通過電話、函件等方式向其過往項目業主、監理單位等進行背景調查,核實其業績真實性及履職表現。
三、 考察組織與結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各項目實施主體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本辦法框架內制定更詳細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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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16 14:07:02